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金玉
李曄 被上訴人即被告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48號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