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東峻選任辯護人李安傑律師
陳志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峻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東峻前於民國108年7月26日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再經本院自同年10月26日、12月26日起延長2月。茲因被告另案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現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年2月7日起借執行其徒刑,有該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梁家贏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