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農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 陳慧敏 律師複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