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
黃宏綱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本件土地之現況照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