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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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四八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