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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