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因被竊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崑良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熊惠英 即馬上│臺灣中小企│100737│110,000元│93年12月20日│AR0000000││││送商行│業前鎮分行││││││├──┼──────┼─────┼──────┼────────┼───────┼──────┼───┤│002│熊惠英即馬上│臺灣中小企│100737│107,500元│94年1月20日│AR0000000││││送商行│業前鎮分行││││││├──┼──────┼─────┼──────┼────────┼───────┼──────┼───┤│003│熊惠英即馬上│臺灣中小企│100737│105,000元│94年2月20日│AR0000000││││送商行│業前鎮分行││││││├──┼──────┼─────┼──────┼────────┼───────┼──────┼───┤│004│熊惠英即馬上│臺灣中小企│100737│102,500元│94年3月20日│AR0000000││││送商行│業前鎮分行││││││├──┼──────┼─────┼──────┼────────┼───────┼──────┼───┤│005│熊惠英即馬上│臺灣中小企│100737│100,000元│94年4月20日│AR0000000││││送商行│業前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