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3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柏東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4041、35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柏東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參拾 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柏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前開8次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欠缺法紀觀念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其犯罪後猶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並兼衡其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因犯本件竊盜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見偵字第34041號卷第63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

主文

110年7月14日7時41分許

王柏東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15日8時24分許

王柏東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5日11時4分許

王柏東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6日11時28分許

王柏東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8日7時56分許

王柏東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1日10時45分許

王柏東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5日9時35分許

王柏東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5日20時31分許

王柏東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竊得之財物

愛之味牛奶花生2罐(價值78元)

愛之味牛奶花生2罐(價值78元)

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價值34元)

愛之味牛奶花生2罐(價值78元)

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價值34元)

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價值34元)

愛之味牛奶花生2罐(價值78元)及草莓口味夾心麵包1包(價值29元)

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價值34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4041號

110年度偵字第35731號

  被   告 王柏東 男 7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臺中市○○區○○○○○0

            ○○○○○○○○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柏東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10日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在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美廉社豐原府前店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美廉社所有放置貨架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於110年9月5日20時31分許,竊取財物得手後藏放腰際口袋,僅結帳另行購買之商品,為店員 林晉毅 當場發覺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在王柏東身上起獲牛奶花生1罐,復經美廉社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發覺王柏東前有多次竊盜之行為,始悉上情。

二、案經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委由 周憶真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所載附表編號1至編號7之犯行,業據被告王柏東於警詢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周憶真於警詢所述內容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畫面及光碟1片扣案可佐,堪認其警詢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所載附表編號8之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不諱,惟於本署偵查中改稱:伊有拿出來結帳,不承認竊盜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店員林晉毅、告訴代理人周憶真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暨光碟在卷可佐,自該翻拍畫面內容觀之,被告一開始僅結帳部分商品,待店員林晉毅報警,警方到場後,被告始從身上拿出未結帳之牛奶花生1罐,被告前開所述顯不足採,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所涉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竊得之物,除附表編號8所示之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業於當場結帳付訖外,其餘竊盜之物已食用殆盡,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證人林晉毅之警詢內容可參,是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檢察官 蔣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甘獻基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所竊財物

1

110年7月14日

7時41分許

愛之味牛奶花生2罐(價值新臺幣【下同】78元)

2

110年7月15日

8時24分許

愛之味牛奶花生2罐(價值78元)

3

110年7月25日

11時4分許

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價值34元)

4

110年7月26日

11時28分許

愛之味牛奶花生2罐(價值78元)

5

110年7月28日

7時56分許

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價值34元)

6

110年8月1日

10時45分許

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價值34元)

7

110年8月5日

9時35分許

愛之味牛奶花生2罐(價值78元)及草莓口味夾心麵包1包(價值29元)

8

110年9月5日

20時31分許

愛之味牛奶花生1罐(價值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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