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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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6號
原告 謝孟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
(一)敘明所請求交通費用之詳細計算式、係請求哪幾天之交通費用,並應提出發票或收據、等待修車期間之證明。
(二)敘明車號000-0000號車是否已修理,並提出發票或收據。
(三)提出車號000-0000號車之行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四)敘明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6,868元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五)提出被告陳俊博(曾設籍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