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楊秋菊 原告 蔡玉華 原告 蔡彩雲 原告 蔡明典 原告 蔡綉環 原告 蔡雨儒 原告 蔡明錡 被告 張惠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1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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