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陳麗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何俞瑩┌───────────────────────────────────────────────────┐│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4│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X-2166-0││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