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交簡字第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交簡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綠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黃綠衣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並增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嘉義分事務所、嘉義市腦性麻痺協會、嘉義市私立修緣育幼院、天主教會嘉義教區附設嘉義縣私立聖心教養院及社團法人嘉義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等匯款回條收據5張(見本院卷)。
二、核被告黃綠衣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本案過失駕駛行為為肇事主因,告訴人無肇事因素,有臺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0年6月1日函文暨鑑定意見書附卷可參(見100年度偵字第2072號偵卷),告訴人受有臉部撕裂傷之傷勢,被告犯後態度,為此亦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顏面骨骨折之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年屆73歲之高齡,因一時疏失致犯本罪,事後願與告訴人調解,並委由其子 黃達人 出庭,惟告訴人並未到庭等情,有本院調查筆錄附卷可稽。被告分別向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嘉義分事務所、嘉義市腦性麻痺協會、嘉義市私立修緣育幼院、天主教會嘉義教區附設嘉義縣私立聖心教養院及社團法人嘉義市脊髓損傷者協會各捐款新臺幣1,000元,有卷附匯款回條收據5張附卷可憑,亦見其悔悟之情,信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此外,被告因上開傷勢,迄今意識仍不清楚,行動亦有不便,生活無法自理,有賴他人照料起居一情,業據黃達人陳述明確,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