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可程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蕭烟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何俞瑩┌──────────────────────────────────────────────┐│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快得機械工業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100年11月5日│171,930元│BD0000000││││司 許文進 │原分行│││││├──┼─────────┼─────────┼──────┼──────┼──────┼──┤│002│立得精密科技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100年11月5日│276,890元│BD0000000││││ 司許文進 │原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