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郎振強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郎振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郎振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於民國99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960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貽男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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