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宏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宏因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交上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2月,嗣並確定。受刑人於98年9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2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係屬累犯,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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