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83號受刑人 陳家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890號判決駁回三審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4月13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11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4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4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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