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勝錦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勝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勝錦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72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160000元(聲請書誤載為100000元,應予更正),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8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9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魏瑞紅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