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享焱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享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享焱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99年上訴字第2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9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