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91號原告 陶建智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之0被告 温福明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訴訟費用漏未補繳之情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