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玉交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玉交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玉交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100號),本院於102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生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明顯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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