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 張昆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