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號聲請人 袁煌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勝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本票發票人姓名載 林勝維 ,惟聲請狀之相對人卻載林勝雄,請陳報正確相對人姓名或提出林勝維與林勝雄為同一人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