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35號抗告人 張昆輝 上列抗告人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
3月1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