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訴人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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