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8號具保人乙○○○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李志澄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貨幣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