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宇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星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建字第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7,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