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告李昆

訴訟代理人 周明昇

被告 廖科燉

程日東

廖三堅

廖壕灞

廖海杕

廖木水

廖万鬚

廖志宏

廖志明

廖志揚

廖月寶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煌斌

被告 程勝豐

程一哲

廖珮儒

廖崑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找補表中關於「應補償之人及應負補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受補償之人及受補償金額」;關於「受補償之人及受補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償之人及應負補償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