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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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告 賴進昌
訴訟代理人 賴季倉 律師
蔡杰廷 律師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盧佳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⒈確認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⒉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將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於民國45年12月22日以總登記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⒊被告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於45年12月22日以總登記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聲明第2、3項係請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其目的均係回復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明第1項為準,第2、3項聲明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617,994元【計算式:(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2,800元/㎡×附表編號1土地面積1545.64㎡)+(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2,300元/㎡×附表編號2土地面積1480.38㎡)+(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722元/㎡×附表編號3土地面積1024㎡)=249,617,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2,57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即塗銷國有登記之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面積(㎡)
目前管理機關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545.64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480.3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024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