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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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余灝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44、6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十四時整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2日宣判,茲因本案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適用,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12日1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