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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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31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冠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1229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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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31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冠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1229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