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8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王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王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附表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王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409號、107年度簡字第442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嗣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之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所犯為竊盜罪,本次又犯相同罪質之罪,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有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以正途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足見其價值觀念及行為均有偏差,自應予導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商品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000,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因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項目及數量│價值││││(新臺幣)│├──┼─────────────────┼─────┤│1│雙星奶熊緹花方巾2條(粉、藍色各1)│158元│├──┼─────────────────┼─────┤│2│MARUESU鱈魚起司條2條│338元│├──┼─────────────────┼─────┤│3│ 石丸芳 純讚岐 烏龍麵1包│159元│├──┼─────────────────┼─────┤│4│澎湖明興-扇貝花枝2包│178元│├──┼─────────────────┼─────┤│5│ 桃屋 海苔醬-大1罐│199元│├──┼─────────────────┼─────┤│6│DAISHO柚子鹽1罐│99元│├──┼─────────────────┼─────┤│7│九鬼一番搾純正黑芝麻油1罐│199元│├──┼─────────────────┼─────┤│8│澎湖明興-花枝漿1包│89元│├──┼─────────────────┼─────┤│9│茶山房香皂2塊│360元│├──┼─────────────────┼─────┤│10│冷藏肉-牧草雞骨腿切塊2包│498元│└──┴─────────────────┴─────┘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439號被告 陳王嬌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王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
9月8日9時15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大潤發鳳山店賣場,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於商品貨架上之雙星奶熊緹花方巾2條、MARUESU鱈魚起司條2條、石丸芳純讚岐烏龍麵1包、澎湖明興-扇貝花枝2包、桃屋海苔醬-大1罐、DAISHO柚子鹽1罐、九鬼一番搾純正黑芝麻油1罐、澎湖明興-花枝漿1包、茶山房香皂2塊、冷藏肉-牧草雞骨腿切塊2包,共計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277元,並藏放於隨身包包內而置於實力支配之下,未經結帳離開現場之際,為該店安管課員000查悉有異,經報警處理後在陳王嬌身上查獲前開物品,並為警扣押在案。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王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000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大潤發電子發票證明聯及明細3份、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影像擷圖5張及扣案物品照片1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王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檢察官蕭琬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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