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徐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陸萬玖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聖傑(原名 徐聖誼 )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7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28,665元整﹝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