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6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周子幼
被   告  陳宣儒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66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5月31日上午9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7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24日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借款新臺幣30萬元,並簽
發本票1紙為憑,約定按年利率12%分月攤還本息。詎借款
屆期至今,被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
,而日盛銀行業於94年9月2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本票、授權書及還款
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合計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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