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6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魏誓鋒
被   告  蘇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66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5月31日下午3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7日
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9年10月7日、
票號DD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付
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
票)。詎經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
元,及自9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
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合計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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