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5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王建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有金錢債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
100年3月3日、5月2日通知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不足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已為合法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