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柏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曾文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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