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源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林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