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800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陳冠蓁

被告 劉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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