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盈君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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