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46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蕭博允

李炤毅

被告 顏家恩

顏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67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2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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