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6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6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27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叁萬
貳仟壹佰壹拾柒元整,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零柒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六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叁佰捌拾
貳元整,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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