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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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甲○○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被告即上訴人,犯妨害名譽罪案件(原審97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經原告即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原審於民國97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容正法官陳坤地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月瞳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