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8年6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8年6月8日起至118年6月8日止,以擔保其債務人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丙○○於①95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329,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8年6月1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另於②94年4月8日、③93年8月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並即開卡使用,詎債務人丙○○第一筆借款最後一次繳款為98年4月20日,現仍正常繳款,惟:第二、三筆款則自②95年9月28日、③95年9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310,68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帳務明細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6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乙○○及債務人丙○○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6月4日送達於相對人,相對人具狀陳稱:系爭房屋貸款並未有聲請人所稱未清償或遲延之情形,且該欠款本金餘額僅1,871,445元等語。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事項,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1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新發││786│建│00│00│17.33│全部││├──┼───┼────┼────┼────┼────────┼─┼──┼──┼──────┼─────────┼──────┤│002│彰化縣│和美鎮│新發││792│建│00│00│63.26│全部││├──┼───┼────┼────┼────┼────────┼─┼──┼──┼──────┼─────────┼──────┤│003│彰化縣│和美鎮│新發││793│建│00│00│02.53│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1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2│彰化縣和美鎮東│彰化縣和美鎮新│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60.59;2層:73.66││全部│││││發路145號│發段792地號│磚造3層樓房│;3層:16.81;騎樓:13││││││││││.07;合計:16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