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91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所提證據,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