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陳心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七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
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