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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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陳心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七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
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 雄小 字第 84 號裁定(106.03.31)[和解]
  •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 雄小 字第 84 號判決(106.05.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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