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90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泗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6,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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