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楊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陳金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50元(暫時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之計算式:154㎡×2,900元=446,600元,應徵裁
  判費4,85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之金額?及其計算式?
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自民國83年迄今歷年
  來之地價謄本。
四、被告占用前開土地之建物門牌?並提出歷年來房屋稅籍資料
  及房屋平面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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