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楊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陳金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50元(暫時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之計算式:154㎡×2,900元=446,600元,應徵裁
判費4,85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之金額?及其計算式?
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自民國83年迄今歷年
來之地價謄本。
四、被告占用前開土地之建物門牌?並提出歷年來房屋稅籍資料
及房屋平面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