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林子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婉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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