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李淑萍 女 3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10月5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0000148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淑萍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7月12日晚間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號太子飯店。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所得新臺幣1,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黃馨儀 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