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652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廖一萍
       邱勝彥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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